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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办理材料

周* 新疆-巴音郭楞 土地承包咨询 2022.07.29 18:28:05 453人阅读

土地使用证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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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办理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转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以后颁发的土地证应提供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事务部出具的(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表1份)。
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
4、总产权复印件1份。
5、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6、《土地登记卡》(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7、产权测量报告。
8、申请书1份。
9、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
0、分割情况说明。
1
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总表1份(第1次分割)。
1
2、本次分摊情况表:老方法用土地分割变更登记明细表及共用宗使用权登记表,新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以上表格先报1份,审核无误后再出3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栋号、单元、楼层、序号顺序填写,共有人占格分别填写,并注明为共有人,共有人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比列分摊,并分别填写,序号或分宗号按户数编号。房屋产权证号填丘地号,表格用电脑制作并打印)。(上述材料中心的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二)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受让方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2、受让方为单位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及法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产权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2022-07-29 18:29:05 回复

对于土地使用证办理材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证办理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转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以后颁发的土地证应提供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事务部出具的(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表1份);
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
4、总产权复印件1份;
5、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6、《土地登记卡》(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7、产权测量报告;
8、申请书1份;
9、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分割情况说明;1
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总表1份(第1次分割)1
2、本次分摊情况表:老方法用土地分割变更登记明细表及共用宗使用权登记表;新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以上表格先报1份,审核无误后再出3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按栋号、单元、楼层、序号顺序填写;共有人占格分别填写,并注明为共有人;共有人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比列分摊,并分别填写;序号或分宗号按户数编号;房屋产权证号填丘地号;表格用电脑制作并打印)。(上述材料中心的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二)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
1、受让方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2、受让方为单位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及法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产权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注销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出具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为单位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原土地证书。
(五)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会计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土地登记费是指各地方政府为了有效开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调查、登记和颁发证书而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收取的费用。土地登记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国土资源局制定。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土地登记费收费范围是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土地登记费于1991年7月开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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