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进行批准;
2、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查封、扣押决定书;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进行妥善保管;
4、查封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
5、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退还。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未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导致债权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被查封了房产,发现自己的房产被查封后,该怎么办呢,该如何办理解的封手续呢
通常情况下,查封房产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债权人申请了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了查封,
第二种是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再对债务人的房产进行处置之前先通过查封限制房屋的所有权。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要通过怎样的方式解除查封呢,第
一,可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由债权人主动申请解除查封。第
二,可以向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已经查封的房产。当然,这两种方案是建立在查封正确,债务人确实欠付债务的基础之上的。
那么,如果查封错误,或者根本不存在欠付的债务,那么被查封房产的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如果是在保全程序中的查封,当事人认为保全错误的,可以通过申请复议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是在执行程序中的查封,当事人认为查封错误的,可以通过申请异议维护自己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您好,针对您的房产异地查封解封详细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查封房产的法定程序:
1、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1)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2)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3)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解封程序:
1、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2、提交解封房产的法律文书;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提交的资料,进行解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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