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广元法律咨询 > 广元股权法律咨询 > 股权代持被显名股东转让怎么办

股权代持被显名股东转让怎么办

肖* 四川-广元 股权咨询 2022.07.23 18:36:38 351人阅读

股权代持被显名股东转让怎么办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广元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广元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1、股东资格确认
理性的隐名股东在权益被损害时,首先是想合法变更为公司的显名股东,“显名”成功后,即成了公司的法定股东,权益可以得到最大化保障。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双方协议有效、能证明有效出资、得到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起诉要求变更为显名股东。
2、依据合同关系主张诉讼
在隐名股东无法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取得显名股东地位后,隐名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等相关法律法规,诉求显名股东返还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提示:隐名股东有以下法律风险:
(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2022-07-23 18:37:38 回复

鉴于股权代持可能存在上述法律风险,笔者建议拟采用股权代持结构的商业主体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风险的防范措施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该协议实现隐名股东的投资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禁止或限制隐名股东实施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隐名股东属于被禁止或限制实施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的特定行业,则股权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非法目的。此时,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因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从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在股权代持协议架构之下,前述法律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规避。因此,投资者需要采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规避前述风险。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用下述交易结构规避前述风险:投资者
A将其投资资金借贷给
B,由B投资于A拟投资的公司
C,形成B对C的股权。之后,A和B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以B对C的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诺支付给B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A,以清偿B对A的债务。为保障B的债务的履行,B可以委托A行使股权并将其对C持有的部分质押给A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风险的防范  此类风险来源于显名股东,因此其防范应着眼于显名股东。具体防范措施包括:  
1.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因此,隐名股东要控制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必须通过隐名股东同意,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等。必要时,甚至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隐名股东、其职员或其信任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2.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显名股东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权,侵害隐名股东的财产权益。当显名股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3.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实施侵犯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隐名股东往往难以完全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从而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的防范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尽管享有投资权益,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防范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当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披露,并争取要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同意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法律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利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判决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  对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下列措施防范代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排除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要求受托人将其名义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托人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质押给委托人。

当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实际出资人享受股权收益时,该合同即为代持股合同。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而得到保护。
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股东变更、记载于股东名册等,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为保障公司的人合性特点,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是认定股东资格重要的形式证据。隐名投资虽未被法律完全禁止,但隐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法律对实际投资人显名化要求严格,建议采用显名登记的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或者在隐名投资中对代持股合同严格审查,充分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