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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订过婚的情况下,男方提出好聚好散,女方愿意归还彩礼,见面礼,三金,但是男方不同意,要求订婚时候给女方买的衣服,化妆品,给女方家属买的一些吃的东西折成现金归还,这合理吗?
男方送给女方的衣服、化妆品等价值不大的礼品属于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的正常赠予,不需要返还
要求太过分
不合理
【法律意见】没有共同生活的,彩礼要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2、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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