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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股东,咨询下如何实现股权二次质押

斯** 湖南-衡阳 抵押担保咨询 2017.09.07 13:44:32 1030人阅读

我是个上市企业的股东,因为个人原因,现在想实现我的股权的二次质押,咨询下如何实现股权二次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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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和担保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内资企业的股权二次 质押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同时,物权法和担保法及相关司 法解释也从未对该行为予以禁止。
从操作层面的法律规章来看,国家工商总局于2008 年出台的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如何实现股权二次质押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 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 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 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 理出质登记。”根据该规定,作为质押的股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股权应当已发可以转让和出质
2、未被人民法院冻结
3、外资企业的,应当完成前置审批。
因此对于提交二次质押的股权,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中的前两 条规定,就符合股权二次质押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当 给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因此对于内资企业而言,股权二次质押 不存在法律障碍。
虽然股权二次质押并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但是部分地 方工商管理部门仍然会基于股权再次质押违反物权法、担保法规 定为由拒绝办理质押登记。笔者建议在此情形下与工商部门做好 沟通,采用以下方法完成质押再次登记。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 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由 于股权二次质押并未取消原股权质押权人的质押权,因此从操作 上将与其说属于新设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不如说是变更原股权质 押登记。变更的内容时在原质押权人基础上再增加一个质押权人, 其他所有信息均未变。当然考虑到原质押权人的质押权益,可以 考虑质押权人之间明确受偿顺序。

2017-09-07 13:4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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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质押的是他本人所有的股票,不影响小股东的权益。

解答如下, 热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3、存款行审查经过,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4、贷款行对定期存单和确认书进行核对;
5、审查经过,贷款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等文件;
6、银行放款。企业结清贷款后,贷款行会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行,贷款行会退还给借款人。三、个人存单质押贷款办理流程申请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为16岁以上不满18周岁,须提交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文件;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本外币储蓄存单,定期一本通存折;
4、申请人持非本人名下存单,还应出示存单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存单所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5、持外币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须持本人名下存单;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四、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一年。如有多张个人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办理自动转存的存单视自动转存期限长短确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五、存单质押贷款发放贷款到期后,可用现金或在银行的存款偿还贷款本息。经银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质押贷款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所以股东是不能将股权质押给公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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