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倒卖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
2、主体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
3、主观上是故意的心态;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倒卖武器装备的行为。
构成破坏武器装备罪的主客体是:
(一)破坏武器装备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破坏武器装备罪的客体是建设秩序。我国人民法院一般会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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