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森林公安举报。
根据《森林公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盗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擅自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滥伐林木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方式、时间或者地点,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林木的,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内,违反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等规定采伐他人所有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定之前擅自采伐有争议林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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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开垦林地多少追究刑事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非法占地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地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
2)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
(
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
(
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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