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客体是竞业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犯罪都是具体的,根据同类客体不同方面的内容,同一类犯罪具有共同的性质。但是,同属于某一类犯罪的若干具体犯罪所直接侵害或威胁的客体又往往各不相同,因此同类客体只能解决某一类犯罪的共同性质,而直接客体则对于确认具体犯罪的性质有根本性的作用。直接客体在社会现实中可表现为某种制度、秩序、权力、权利、利益、善良风俗等。
鉴于此,我们把本罪的直接客体界定为竞业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因为本罪
首先是对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竞业管理制度的违反,
其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本应尽职尽责带领职工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搞好,而有些负责人却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必然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这样界定本罪的客体,有助于理解本罪的性质,具有明确性、本质性和界限的功能。
您好,关于犯法经营班线客运非法经营罪怎么报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法经营班线客运非法经营罪怎么报案
直接拨打110或者到就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违法经营班线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本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在我国目前行政经济法规不很健全的情况下,考察某一经膏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一定要把国家政策的精神吃透,对既不宜提倡、也不宜急于取缔的,要因势利导,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不要轻易作犯罪处理。
2、本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认为构成本罪,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本罪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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