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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客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王** 河北-承德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2.10 15:47:11 223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但是我对此罪的客体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客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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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4)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5)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6)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7)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017-12-10 15:5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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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3)决定公司的经营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了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上诉就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客体,望采纳。

2017-12-10 15:49:1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客体是竞业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犯罪都是具体的,根据同类客体不同方面的内容,同一类犯罪具有共同的性质。但是,同属于某一类犯罪的若干具体犯罪所直接侵害或威胁的客体又往往各不相同,因此同类客体只能解决某一类犯罪的共同性质,而直接客体则对于确认具体犯罪的性质有根本性的作用。直接客体在社会现实中可表现为某种制度、秩序、权力、权利、利益、善良风俗等。
鉴于此,我们把本罪的直接客体界定为竞业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因为本罪
首先是对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竞业管理制度的违反,
其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本应尽职尽责带领职工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搞好,而有些负责人却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必然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这样界定本罪的客体,有助于理解本罪的性质,具有明确性、本质性和界限的功能。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客体是竞业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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