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能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强拆不仅造成了“被征收人”财物的毁损,也给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形象严重抹黑,有些在地区甚至全国都造成了恶劣影响。由此可见非法执行强拆者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强拆的组织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中公务人员同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按其触犯的刑律追究刑事责任。
不公开拆迁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工作人员就可以为所欲为的给拆迁户发补偿款了,拆迁户也不知道发的这些拆迁款和上级政府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是不是相吻合的,发生这种结果绝对是不允许的,公开征地方案就是让民众起到监督的作用。
违法强拆刑事责任的追究:
1、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如果是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1、违法强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故意伤害等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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