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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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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纠纷案件需要怎么处理呢?

张** 湖北-恩施 宅基地咨询 2017.08.31 12:44:01 233人阅读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问题,不知道怎么处理,大家知道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纠纷案件需要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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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股流转土地的规模大小与经济发达与否的程度成正相关。经济发达省市,入股在流转的几种方式中相比其他省市都有较高比例,广东省占比高达35.9%。而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如四川广元市,入股只占比3.8%。
(2)观念制约流转规模。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与入股流转规模关系紧密。重庆开县是重庆劳动力输出最大的县,壮劳力外出就业,土地闲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依赖程度小,通过入股实现土地流转在整个流转面积中占比较高达16%。
(3)流转对象呈现多元化趋势。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外,近年来部分工商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初具规模经营主体作为受让方也大量参与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当中去,并有上升之势。

2017-08-31 12:5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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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这一流转方式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中被提及过,但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做实质内涵界定。有学者从入股经营的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提出看法:“现实中入股经营这种流转方式的内涵极不统一, 入股或股份经营的情形共有三种。
首先是动态股权制,
其次是入股分红制,
最后是土地股份合作经营制,”有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将土地承包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以及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入股,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经济组织,发展现代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经营”。通过比较,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一方面是指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把这种权利作为股权在公平、自愿原则下联合起来从事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也指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把这种权利折价为成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股份,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这就为大家解答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纠纷案件这个问题,

2017-08-31 12: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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