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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赵** 宁夏-吴忠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2.06.17 22:40:18 383人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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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无效。
2、施工合同无效的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根据违约条款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3、解决争议的条款有效,但违约条款一般不属于解决争议的条款。
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022-06-17 22:42:18 回复


首先,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是:
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其次,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违约金为原则的。理由是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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