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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原因有哪些呢?大家知道吗?

高* 甘肃-平凉 合同终止咨询 2017.08.27 17:40:16 247人阅读

我最近就要解除合同了,但是不知道原因是什么,咨询大家关于解除合同原因有哪些呢?大家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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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2017-08-27 17:4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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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上面就是解除合同原因有哪些的解答了,

2017-08-27 17:42:16 回复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执行。
  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经过任何程序,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至少履行或满足以下程序或条件:
  
(一) 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此步骤必不可少,如果缺失将直接导致解除行为违法,这是很多企业在日常操作过程中容易忽视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很多,除了调整岗位以外,还包括对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等的变更,例如协商降低薪酬,固定工作时间变更为弹性工作时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等。
  
(二) 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除了应当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进行协商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将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具体事宜告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也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 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 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经济性裁员往往是出现部分特殊情况,而导致大规模的裁员,实际上,经济性裁员的理由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的理由有部分是重叠的,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需要裁减的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此时,应当按照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而不能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
  
(五) 限制性条件
  如果劳动者出现一些特殊情形,则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主要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时,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因此禁止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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