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是很常见的,当合同的一方不按时履行责任的时候,另一方可以依法行驶抗辩权,终止或者中断合同的履行,直到另一方继续履行为止,因此,对于不安抗辩权人是债务人应该可以明确了,抗拒辩证是法律赋予大家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依法行驶。
一、不安抗辩权人是债务人吗
不安抗辩权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专业解答在债务转移过程中,当第三方既作为抗辩者又作为债务负担者时,可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的抗辩。抗辩权是义务人拒绝债权人请求的权利,也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时产生的效果。债权人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可直接受领财产,债务人权利在法院判决前受限制但非丧失。代位权成立后,债权债务关系部分或全部消除,但次债务人权益不受影响。
专业解答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债务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分类方式:首先,根据抗辩权是否仅随附于主债权而存在这一标准,我们可以将其细致地划分为独立抗辩权以及从属抗辩权;其次,结合抗辩权行使效力的强弱差异不一,可以将其归纳为永久抗辩权及一时抗辩权两类;再者,依据抗辩权产生的原因,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我们又可将其细分为法定抗辩权与约定抗辩权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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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部分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有哪些意思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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