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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被告下落不明应该怎么办呢?大家知道吗?

刘** 湖南-衡阳 离婚咨询 2017.08.20 10:10:33 13人阅读

我跟老婆就要离婚了,但是现在出现了纠纷不知道怎么处理,大家知道离婚纠纷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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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不能千篇一律地采取公告送达,应在公告送达之前,与被告的近亲属取得相应的联系,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门谈话;如果在外地,可以电话联系,也可以邮寄送达。如果被告的近亲属知道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既不接受应诉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参加诉讼,应当立刻进行公告送达。
  关于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当地张贴公告和报纸公告。笔者认为采取当地张贴公告比较适宜,理由是:一是当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众,可以及时通知被告;二是原告的离婚诉讼可以在群众中引起反响,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三是当地张贴公告能够减少时间,减少程序,节省资源。但对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2017-08-20 10:2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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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纠纷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
被告下落不明
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
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因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无法得知工作时间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选择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不宜采纳;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时,笔者建议必须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2017-08-20 10:1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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