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职工见义勇为行为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为之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且是因工作原因所为,那么该行为为典型的工伤情形,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认定为工伤。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还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职工有该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该条的规定,这和典型的工伤情形是有区别的,它是国家法律为实现其价值导向功能,而对行为性质予以强制认定的结果,之所以把这种情形视同工伤,是为了体现国家对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鼓励,使见义勇为者不能白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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