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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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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五证都是指什么

成** 河北-沧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2.03.23 02:20:04 426人阅读

预售商品房五证都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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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2022-03-23 02:22:04 回复

一、商品房预售是什么意思商品房预售以尚未竣工的房产为标的物,买受人在预售法律关系中对预售标的物享有的是一种债权。由于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相对权,不具有排他性,为保障买受人对预售标的物所享有的权利而设置了预售合同登记制度,这种登记实际是一种预告登记。所谓预告登记,是指债权人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其将来取得物权而向登记机构申请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保全不动产的请求权,具有警示作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手续后,买受人在预售法律关系中享有的债权将具有一定的公示效果,具有一定的排他效力。未办理预售合同的登记手续,而将预售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则买受人就只享有合同上的债权。依照物权优先于债权行使的法律规则,买受人对预售房屋的权利不能对抗抵押权。即使买受人取得预售房屋的所有权,一旦商品房开发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已为买受人所有房屋也将作为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使优先受偿权。二、买的期房抵押了怎么办为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在预售人未告知买受人将预售房屋抵押给他人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了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在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在预售商品房尚未实际交付前,预购方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他人,办理了转让手续的,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正常的预购商品房的转让,但对违反政策的“炒楼花”的投机行为仍持否定态度;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则完全肯定预购商品房转让的合法性。虽然该解释从有关规定来看仅适用于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的行为,但事实上,它也被适用于此后的预购商品房交易。[2]我们认为,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如无其他违法行为,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根据前藏我们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性质的分析,我们仍从债权转让和权利义务转让两个方面来分析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效力。在预购人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预购人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属于合同债权转让,即将依据预售合同而享有的请求预售人向自己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合同性质、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合同法》规定转让债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实施转让行为,一般无须征求债务人的同意,但如果要使转让行为对预售人发生约束力,则还要告知预售人,否则,转让行为仅在预购人与受让人之间有效,对预售人则不具有约束力。而如果预售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禁止转让的约定.则仍须征得预售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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