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用人方如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限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任意解除合同,用人方还要支付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您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没有缴纳社保可以主张补缴社保,如果被辞退,可以主张工作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如果是非法辞退,可以主张双倍赔偿,用人单位未支付或者克扣工资的,可以先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建议及时和律师详细面谈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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