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是什么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住宅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是通过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非住宅房屋不是用作居住,但也承载着其他的功能,能满足人们生活之需;如作工业用房,满足人们生产的需要;还有作办公之用,作宗教活动之用等等。非住宅房屋依其使用目的,可细分为经营性用房与非经营性用房。
(一)经营性房屋拆迁 经营性房屋其用途是生产经营,具体包括店铺、厂房等。经营性房屋的特殊用途决定了它的特点:店铺的设立要求路段繁华,人流量相对较大;厂房则要求土地面积较大,交通方便,等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非经营性房屋拆迁 非经营性房屋,又称公益事业用房,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 具有特定社会功用的房屋,包括文教卫生用房、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军事设施、社会福利院 事业房屋、市政公用设施、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等。 《城市房屋拆迁 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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