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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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赠予夫妻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明确赠予个人的属于个人财产
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前,父母或亲友赠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除非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民间普遍认为结婚登记不算正式结婚,一定要办婚礼才是正式夫妻,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婚姻法第8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可见,没有举行婚礼就不算结婚的想法,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结婚登记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这段时间,这段时间内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如无相反规定或约定应视为共同财产,王某某与胡某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2010年6月刘某某接受的赠与,赠与时表示是向双方赠与,故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您好,针对您的父母馈赠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解答如下,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用于夫妻双方婚后居住。夫妻双方离婚时,由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基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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