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所赠送之物是否算作婚姻关系中的共有财产,此乃关乎赠予之时、是否明示等因素而定。
如在缔结婚姻之前赠送与双方者,若未曾明确表明归属两人共有,则该物品理论上应为单人所有;
反之,若赠与人已明确表态将其赠予两人专属使公享有时,即使是在结婚后接受的礼物,亦应视为婚礼中给予配偶双方的礼物,除非赠与人已明确表述该礼物须由其中一方单独享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