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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2年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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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遗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邹** 山西-临汾 财产分割咨询 2017.08.06 14:09:20 268人阅读

我和对象打算办理协议离婚,但是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一项共同财产,请问离婚协议遗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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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方案、分配数目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也是有约束力的,法院也不会轻易否定该离婚协议的效力。但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长期由一方掌管,另一方并不知晓,可能在离婚协议上财产分割过于笼统,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比如仅写财产已分割完毕、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等。这时离婚协议遗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需要双方重新针对遗漏财产重新分割,双方根据协商后的双方意思,重新对财产的数额、分割方案、分配数目达成新的协议。

2017-08-06 14:1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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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的,要求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民政部门不予办理离婚手续。一般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不会存在遗漏问题,但是对财产的分割,确实容易遗漏。因为
1、夫妻共同财产可能长期由一方掌管,另一方并不知晓或存在对方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2、还可能在离婚协议上财产分割过于笼统,没有详细将财产及处理方式写明,比如仅写财产已分割完毕、其他财产归男方所有等。对此,要区别情况依法解决。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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