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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盗窃被抓,请问江苏省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王** 上海-虹口区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17.08.05 16:07:30 1242人阅读

朋友初中的时候因为父母不在家,就和他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在初中就和社会上的不三不四的人混,初中毕业就下去了,前几天听说他因盗窃被抓,请问江苏省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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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把江苏省的最新量刑规则给你看一下,这是关于盗窃罪在江苏的最权威、最详细的量刑方法,你对照看一下就可以了。提醒你注意的是盗窃罪中缓刑、取保候审的适用
《 江苏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标准指导意见》(2010年)
第十六节 盗窃罪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基准刑确定】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量刑基准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量刑基准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它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50份以下的,量刑基准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50份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100份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 1万元,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7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盗窃数额7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数据,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它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且有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八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盗窃数额5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重处特别规定】
除作为升格情节之外,还具有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三种情形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累犯情节以外),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盗窃作案每增加三次,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第一百二十六条 【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它恶劣情节的;
  (三)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它严重情节”的;
  (四)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2017-08-05 16:1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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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的。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下发全省执行。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江苏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充分考虑江苏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具体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以上是有关于江苏省盗窃罪最新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2017-08-05 16:08:30 回复

您好,关于江苏省盗窃罪立案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7年ll月4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942会议通过后,已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决定自3月17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颤特别巨大”。本标准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盗窃案件量刑标准1、根据盗窃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盗窃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2)盗窃数额达2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3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3)盗窃数额达1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6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4)盗窃数额达6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增加一个月刑期。(5)盗窃数额达800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力口情节之一的,增加刑期六个月: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6)盗窃数额达8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7)盗窃数额达48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接近数额较大、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巨大,因具有下述相关情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以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配置刑罚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一20%:(1)入户盗窃的;(2)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3)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财物的;(4)流窜盗窃作案的;(5)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6)盗窃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的。、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1)确因生活、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将部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按比例减少刑期;(3)盗窃自家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根据家属、近亲属的谅解程度,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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