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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申请复议需提交哪些材料

木*** 河南-濮阳 其他咨询 2021.12.27 16:37:03 485人阅读

申请复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申请复议需提交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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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您所提的“申请复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申请复议需提交哪些材料”的问题,做以下回复:(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被申请人作出的所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书写行政复议的申请书的行为,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对于民事主体,在受到处罚之后,若留下案底,将会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不便,对于民事主体个人,在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之后,一般都是会留下案底的。以上就是关于“申请复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申请复议需提交哪些材料”的解答,如有需要可以通过我们律图网委托您所在地区的律师来帮助您。

2021-12-27 16:38:0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问题解答如下,
(1)复议申请书;
(2)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3)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工伤鉴定结论通知书多久下来
(一)国家规定的伤残鉴定时限为受理后60天作出伤残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
(二)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由单位缴费参加,个人不用交钱的,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及赔偿内容由单位承担,对你不影响的。
1、单位承担治疗费用
2、负责工伤人员的工资,治疗期间的工资为本人受伤前的原工资不变,单位按月支付
3、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按单位出差人员标准的70%支付
(三)伤残鉴定结论得到后,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再就业补助金,这两金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


一、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4、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4、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解答如下,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下列事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变更、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比行政复议法制定前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大大扩展了;同时也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大大扩展了。就是说,有些事情虽然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样就能更充分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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