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提交如下材料:
1.经过申请人亲笔签名或印章确认的
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
身份证明文件等有效证件的
复印件;
若申请人已去世,其
近亲有所属之申请事项,须附上该公民的
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亡者之间为亲属关系的佐证资料;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参与行政复议事务,除了需要提供载明申请人确认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
授权委托书之外,还须提交
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是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制件;
4.被申请人对具体
行政行为所作处理的详细说明及材料;
5.如申请人因遭遇
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正当原因导致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务必提供相关
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6.申请人在
递交复议申请的同时,如尚有其他可用作辅助依据的证据材料,可以选择一并提供给复议机构作为参考;
7.复议机关觉得有必要收取的其他材料。
(二)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如下材料:
1.盖有申请人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若是企业,则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请人法定
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若申请人委托
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那么除了需要注明填写并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且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之外,还需要受托人提供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文件的复印件;
倘若由律师代理,则需要提供律所函和律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作为补充。《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
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