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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借条是一种债权凭证,它起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它本着并不是财物,而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所谓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这种利益及可能是永久性利益,也可能是一种一时的利益;既可能是积极利益,也可能是消极利益。积极利益是指权利之类的含有积极增加财产意义的利益,消极利益是指免除债务之类的不消极减少财产而产生的利益。我国虽未对财产性利益做出明确规定,应将其纳入纳入盗窃的对象。
2017-08-04 18:0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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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你好,对于盗窃其中有借条算不算到盗窃数额里这个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据、欠条是一种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不过是证明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的凭证,其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不像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劵具有经济价值,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据在民法学上是一种证书或者债权凭证,在证据学上不过是一种直接证据——书证而已,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但是,如果盗窃然后予以毁灭、隐匿证据的行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妨害司法定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财产权利文书、证件系占有取得某项财产的根据,丧失此证据就丧失了某项财产的所有权,盗窃借据实际上侵害了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因而,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仍然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
2017-08-04 18:06: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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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偷走借条,从法律性质上,与偷走借条上所表明的现金数额是一样的,涉嫌盗窃罪。借条,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有价证券”盗窃之财物,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0-12-25 01:13: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