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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离婚财产分割20%归男方合理吗?

李* 广西-桂林 财产分割咨询 2017.07.31 10:16:25 39人阅读

前段时间我一哥们跟他老婆离婚,本来是打算私下协议离婚,结果没协商好,后来就起诉了,最后法院判决我哥们拿百分之二十,请问离婚财产分割20%归男方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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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比例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财产分割20%在个案中肯定是有理由的。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如果均没有过错的话,财产分割一般是对半分,当然如果一方有过错,法院会少分或不分。

2017-07-31 10:2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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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的,一般来说,是对半分。当然,如果一方存在过错的,肯定会少分或部分,因此一方财产分割20%肯定是有原因的,如果你认为不合理,可以上诉。

2017-07-31 10:17:25 回复

对于离婚小孩归男方男女财产怎么分割?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双方对于离婚都没有过错的话,财产一般都是一人一半,不带孩子的一方要给带孩子的一方按月或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孩子的抚养,两周岁以下归女方抚养,2到10周岁,会审查谁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判决孩子归谁,一般孩子跟谁生活,会保持现状将孩子判给该方抚养,10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自主选择跟谁生活。

您好,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如果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异议或者反悔的,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应当受理。但是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没有发现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离婚后想要变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必须满足3个条件: ② 双方必须是协议离婚的。 ②离婚后1年,向法院请求变更 ③在财产分割协议过程中必须要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第九条还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我对您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我们也可以给您代理的,有其他问题或者是需要法律帮助的话,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详谈或者是面谈的。?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离婚,孩子归男方,财产怎么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看双方是采取的什么方式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必须履行在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如果是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会依法分别审判。因为,抚养权与共同财产分割是没有关系的。关于抚养权与财产分割会按照如下规定审判:一,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扩展资料:纠纷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处理之前,应当作出如下理解:
一、对“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不宜作狭义理解。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具有实体法意义上的拘束力,但其财产部分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这也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申请执行的原因。人民对此协议仍可以审查,不能将双方在协议中的约定绝对化,如果发现协议中有违法之处(如双方约定将他人财产或某淫秽物品为一方所有),仍可予以变更、撤销甚至追缴。现乙之诉讼标的虽有两项在协议中已作约定,但后来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又就此财产发生争议的,此财产仍应视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人民应按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进行审理。
二、将“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定义为离婚协议中未作过处理的财产无法律依据。目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的,可直接由有关依法受理”。除此,无其他更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虽有人主张此财产定义为协议之外的财产,这只是一种认识问题,其实并无明确的法理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所有财产的争议,仍然享有诉权。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子女抚养部分仅体现协议双方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浮浅之形式审查,故该部分未得国家公权力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应享有诉权,至于实体上能否胜诉则另当别论。所以,即使是在协议中已有过约定的财产,嗣后发生纠纷的,也应作为夫妻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由人民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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