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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0年第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限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镇东 二年二月十三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限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限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途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限定。
第三条 本限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途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表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表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自行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限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2021-11-12 21:23: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