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村公路本来就是国家惠农的一项政策,所有资本由国家的统一划拨。但是,乡镇政府总是采用:村民首先集资修建,然后依据修路长度与宽度进行拨款。通常村委会均采取先集资后偿还的办法。同时在其他道路设施所需要的资本能够依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限定来向村民集资。
2、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牵涉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解决:
(一)本村享受
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准则;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
承包方案;
(四)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事项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
征地赔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
处罚村
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牵涉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能够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限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人员权益的事项另有限定的,依照其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