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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借条续签担保人不签字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们写论文要用
事后别的人签字不行,如果事后再找到担保人签字,借条才有效。上述即为借条续签担保人不签字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那就要看新旧借条之间的关系了。新欠条如果是仅仅是旧欠条的补充条款或者是增加条款,那么原条款还是合法有效的,各方仍然需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新欠条如果是对旧欠条的替代,那么就是旧欠条失效,新欠条生效。如果旧欠条还生效,那么担保人就在旧欠条的约定范围内,继续有效。如果旧欠条无效了,那么担保人没有在新欠条签字,自然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上述即为借条续签担保人不签字的具体内容,谢谢采纳!
你好,担保合同只是约定担保方与被担保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担保函是对外部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也就是说,担保合同是否签订并不影响担保函对外的效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1.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主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如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债权。2.利息。指留置物即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留置权来讲,主要是指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3.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依法律或合同规定必须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4.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留置权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金须以债权人实际上有损失、并且该损失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因果关系为前提。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指留置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的过程中所花费的金钱,如留置物估价费、拍卖费、催告通知费、诉讼费等。6.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留置牛马时的饲养费、治疗费等。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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