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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债权转让无效是怎么规定的喃?

王** 贵州-遵义 债务纠纷咨询 2017.07.28 13:04:00 21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们公司最近有一些债权的问题,请问律师确认债权转让无效是怎么规定的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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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2017-07-28 13:1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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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
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这就是确认债权转让无效的规定。

2017-07-28 13:0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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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担保法、合同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债权债务律师#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达到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而事先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违法合同,是无效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甲公司因乙公司欠其100万元至,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甲公司100万元及逾期利息。甲公司因欠丙公司100万元与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判决书中确定的权利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乙公司。后丙公司持判决书和债权转让协议,至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是否可以进行转让,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学界对此有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
一:判决书作为确认债权的特殊凭证,它不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威结论,是公权力对私权纠纷的一种确认,体现了公权的尊严,非经法定程序,由司法机关变更或撤销,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改变。虽然判决书所涉及的标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性质的债权,但由于公权力已经介入并作出了确认,私权自治的原则要受一定的限制。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不仅体现着当事人受法律保障的权益,而且也体现着司法的权威,所以当事人此时的债权已变成了受限制的债权,不能进行转让。
观点
二:人民受理执行案件时,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但是债权受让方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因由债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向提出申请,在排除其他权利人后作出裁定,变更申请执行的主体。
观点
三:《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债权让与的例外,即“限制”: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转让判决书明显不属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范畴,同时当前法律亦无明文规定判决书不得转让亦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因此,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直接转让,且债权受让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决书中确定的债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民事权利,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债权转让的禁止情形,即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显然转让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因此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可以转让。
关于债权受让方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因此,《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且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因此,债权受让方只需向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且证明该债权转让已经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向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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