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占有所生的各种效力中,只要在效力上与准占有不相抵触,就可以直接准用于准占有。就建立著作权善意取得制度化解权利冲突的著作权为准占有客体而言,基本上不存在争议,但著作权能否依据准占有享有完全占有的效力,仍有学者持否定态度。占有这一公示形式的效力包括形成力与对抗力、推定力、公信力,争议焦点在于对著作权的准占有是否应赋予公信力。持否定意见者认为,著作权是自己使用与许可他人使用的统一,而不是直接排他性的支配权。
2017-07-26 15:49:31 回复
善意取得并非对占有或准占有这一公示形式本身的保护。善意取得最终着眼点在于善意第三人基于占有与准占有的公信力产生的权利状态的信赖。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所有与占有分离已成为常态,公示手段显示权利的功能已失去了坚实的基础。此种情况下,占有的公信力更大程度上已成为基于社会政策考量的法律特别规定。由此,不得不思考著作权的准占有是否有在法律上应赋予其公信力的实践要求。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建的重要原因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巩固经济主体的交易信心,促进物尽其用。对于著作权而言,这样的实践要求同样存在。如果说物的交易频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则是其性质上的要求。
在很多情况下,善意取得并非对占有或准占有这一公示形式本身的保护。善意取得最终着眼点在于善意第三人基于占有与准占有的公信力产生的权利状态的信赖。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所有与占有分离已成为常态,公示手段显示权利的功能已失去了坚实的基础。此种情况下,占有的公信力更大程度上已成为基于社会政策考量的法律特别规定。由此,不得不思考著作权的准占有是否有在法律上应赋予其公信力的实践要求。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建的重要原因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巩固经济主体的交易信心,促进物尽其用。对于著作权而言,这样的实践要求同样存在。如果说物的交易频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则是其性质上的要求。
在很多情况下,善意取得并非对占有或准占有这一公示形式本身的保护。善意取得最终着眼点在于善意第三人基于占有与准占有的公信力产生的权利状态的信赖。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所有与占有分离已成为常态,公示手段显示权利的功能已失去了坚实的基础。此种情况下,占有的公信力更大程度上已成为基于社会政策考量的法律特别规定。由此,不得不思考著作权的准占有是否有在法律上应赋予其公信力的实践要求。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建的重要原因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巩固经济主体的交易信心,促进物尽其用。对于著作权而言,这样的实践要求同样存在。如果说物的交易频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著作权的转让与许可使用则是其性质上的要求。
在很多情况下,建立著作权善意取得制度化解权利冲突中第一个获得著作权的人不能利用著作权获得收入,而是在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之后,才能获得收入。一般而言,作为一种经济权利,权利人获得著作权并不是目的,经转让得到经济收益才是目的。因此,相较于物权,著作权更具有交易性,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也就显得更为重要。第一个获得著作权的人不能利用著作权获得收入,而是在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之后,才能获得收入。一般而言,作为一种经济权利,权利人获得著作权并不是目的,经转让得到经济收益才是目的。因此,相较于物权,著作权更具有交易性,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也就显得更为重要。第一个获得著作权的人不能利用著作权获得收入,而是在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之后,才能获得收入。一般而言,作为一种经济权利,权利人获得著作权并不是目的,经转让得到经济收益才是目的。因此,相较于物权,著作权更具有交易性,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安全也就显得更为重要。
建立著作权善意取得制度化解权利冲突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能够自由转让。但在版权交易中,因著作权的自动产生方式以及权利人对其作品的虚拟占有形式,易引发著作权“一权多卖”和善意取得等问题。如何构建著作权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以促进版权贸易健康发展,引发了业界的思考。 在及独占许可使用中,“一权多卖”的现象在版权交易日益频繁的今天并不少见,《老鼠爱大米》词曲案就曾在业界引起广泛争议。笔者认为,基于维护版权交易安全、促进交易便捷、追求整体利益的考量,应加强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可将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引入著作权领域,在完善著作权移转登记,为权利的移转提供有效公示的基础上,通过抉择取舍,来解决权利变动中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
2020-12-24 23:0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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