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银行贷款了,那么就要还利息了,所以还要知道的是银行贴现扣除的利息怎么计帐呢?怎么做的??
正如你问题所述,通常单位票据结算所发生(支付)的贴现费用作为财务费用处理,但如果仔细分析业务实质,还是比较复杂的。实践中,此类问题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常见的有:
(1)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为票据结算,且约定了贴现利息金额,我们认为这属于税法所说的价外费用;
(2)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非票据结算,当然不涉及现贴利息,但实际结算时双方另行约定改为票据结算,并由付款方承担相应的贴现利息。
下面为大家解答银行贴现扣除的利息怎么计帐这个问题,这种情况在税法及会计制度上都属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但要加收利息的债务重组。 对于第(2)种情况,会计方面,会计准则规定在实际收到债权(问题中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即为收到债权)时,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当期财务费用。但在税务方面,《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但问题中所述修改债务条件以后,应收债权的计税成本发生了增计而非减计,则相应增计的金额应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 另外,我们认为在第(2)种情况下,实践操作可能涉及双方约定的贴现利息的入账凭据问题,如债务人以票面金额10万元的承兑汇票偿付账面余额9.8万元的应付账款,其中 0.2万元差额属于债务人因债务重组而负担的贴现利息。对此,比较规范的做法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开具0.2万元的利息费用收据(理论上应该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利息收入发票,但据了解目前税务机关尚不代开此类发票),作为双方记账依据,则税务方面应该按利息收入计缴营业税且要并入所得税应税收入。
2017-07-26 06:58:02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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