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限定:
(一)房屋基础设计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后建房屋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
(二)房屋高度应当符合村镇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升高或者降低;
(三)屋顶排水朝向本院的,房后能够不留滴水地;双向或者多向排水的,滴水地应在本主地界内,不得小于0.3米;
(四)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以及其它房屋凸起部分必须在本主使用地界以内;
(五)北正房采光应当需要日照要求,遮挡房屋后墙与被遮挡房屋前墙之间的最小水准距离应当不小于遮挡房屋北檐口到被遮挡房屋一层室内地坪垂直高度的1.5倍,山区特殊地形不小于1.2倍。被遮挡房屋前墙距被遮挡房屋所在宅基的北地界之间距离大于6米的,从被遮挡房屋所在宅基地界南量6米处计量。村镇规划与本项限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划。地形情况特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房屋后墙能够开后窗,一层后窗窗台距室内地表高度通常不得低于1.8米。村镇规划许可或者两方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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