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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八级工伤赔偿明细包括什么吗?

任** 黑龙江-伊春 工伤纠纷咨询 2017.07.23 19:45:30 80人阅读

我在某家工厂打工发生意外事故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定位八级伤残,有人知道八级工伤赔偿明细包括哪些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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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017-07-23 19:4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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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八级伤残赔偿包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本文主要讲述了八级伤残的赔偿情况,其次还讲到其它相关的知识。工伤八级伤残赔偿标准2016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三)医药费。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
  
(五)住院费。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 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误工时间。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
  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
  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
以上是八级工伤赔偿明细的内容。

2017-07-23 19:46:30 回复

对于八级伤残包括那些病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的情况下,八级伤残的认定标准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具体内容如下: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5.8八级5.8.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8.2八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1)单肢体瘫肌力4级;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8)面部烧伤植皮≥1/5;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11)全身瘢痕面积≥20%;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13)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25)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跟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3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38)舌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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