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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教下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有?

王** 山东-潍坊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7.22 10:08:14 21人阅读

你好,我的同事最近家里事情比较多,在下班时不小心撞伤了一个路人,想咨询下交通肇事罪辩护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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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经庭前阅卷,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经有了较为清楚的了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在发表辩护前,首先对本次交通事故的死者表示沉痛的哀悼,并对死者的家属表达深深的同情和诚挚的慰问。本律师对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肇事罪不持有异议,但是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的主观罪过较轻。
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任何的犯罪动机或目的,被告人主观罪过较轻。证人的《询问笔录》均证实:案发路段正在修路、路上灰层深厚,且案发处有一堆沙石。以上证据恰恰证实了被告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所说述“我车头刚超过摩托车的时候,我发现前面有一堆沙”系客观事实。因此,本案案发的根源在于以下两点:
一、路况复杂视线不好;
二、被告紧急避让沙石堆。被告人的避让行为系一般人在面临危险时的合理反映,在主观上可以排除故意,归因于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尽管我们无法确切知道,避让沙堆的行为在本次事故中到底产生了多大作用,但是,我们同样无法排除紧急避让这一客观因素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影响。因此,较之于其他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而言,被告人没有卑劣的动机或者目的,并且有避让等客观因素,其主观罪过较小。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使罪与刑罚相适应。
二、被告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查获经过》和被告人的第一次《询问笔录》证实了以下客观事实:第
一、案发之后被告一直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第
二、民警到场后并没有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仅仅是口头传唤,被告便配合民警查处相关事宜;第
三、被告经口头传唤到案后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第三款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结合以上事实及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辩护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25条第(四)项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自首的,轻处20%”。本案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在交警部门询问时,被告人主动、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经过,没有推卸责任,更没有隐瞒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对被告进行量刑处罚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系没有文化的农民,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
通过庭审可以看出,被告对自己的行为也有较深刻的认识,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很好,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其犯罪原因与其是一个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有关,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和《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中:“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的规定,请求法庭对此情节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案发后有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悔过。
案发后,被告积极筹措资金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及丧葬费。虽然被告人的家庭也很困难,但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其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并且被告人至今承诺愿意赔偿因此给被害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被告的此举已经充分表明其真心真诚悔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关于常见量刑情节适用第17条规定“[积极赔偿]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因此,恳请法院考虑到被告的这一情节,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王某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适用缓刑不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悔罪表现,且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符合缓刑条件,希望合议庭综合本案事实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被告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请法庭考虑上述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洪兴 律师
2015年5月13日

2017-07-22 10:16:14 回复

你好,对于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辩护词 的事,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是指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3、犯罪主体:为通常主体。即凡年满16岁、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行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师傅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主管、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大意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做法人对自己的违规做法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立场而言。三、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跑使人丧命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与条文敬请访问与/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深感责任的重大。我们查阅复制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查访并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同时我们对某人民检察院的书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尤其是通过方才的法庭调查和聆听了国家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使我们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更为深刻地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表达对此次交通事故万分遗憾的心情,也在这里向遇难者表示诚挚的哀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书对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    二、书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的指控有失公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应当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对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直接影响对行为人的处罚。而书对责任的认定完全是依据和林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而该认定书本身背离客观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证据已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不应予以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认定被告人的责任。    2、事故认定书对面包车驾驶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3、交警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人已向贵院申请司法鉴定,认定书这一证据效力待定。    三、被告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事故责任的被动性。  2、事故报警的主动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及明显的错误,望贵院能尊重事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合理、合法之判决。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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