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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今天上课听老师讲了一个案例,是说夫妻离婚的,然后妻要住处证据不足被驳回,请问这个可以再起诉吗
民事诉讼中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是说如果是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诉讼的话肯定是不被受理的。但是如果你有新证据,改变了原有的基本事实,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在法律上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妻要住处证据不足被驳回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在短时间内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基础一般。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离婚后被告无地方居住,要求原告安置住处的要求,因为双方结婚后一直与原告父母同住,未购置自己的住房,故原告无法安置被告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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