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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在15 万元以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该罪发案率很高,认定上也存在一定困难。本文仅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形态的认定问题作一探讨。
一、审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对生产了伪劣产品但尚未销售,或者生产并已经销售但销售金额不满5 万元,或者虽然没有从事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但为了谋取暴利而大量购买伪劣产品等,是否能够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对此一律不以犯罪论处,显然不利于有效地震慑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但如果以犯罪论处,似乎又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的构成要件。理论上有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些人主张,只要其销售金额可以达到5 万元以上,也就是经营额在5 万元以上的,均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论处,而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另外一些人则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5 万元以上,否则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生产者只是生产了伪劣产品,而未推向市场,就谈不上销售金额较大,因而不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2]可以看出,前一种观点实际上是肯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未遂的形态,而后一种观点则是否定了该罪有未遂存在的可能。这实际上是涉及到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伪劣商品犯罪司法解释》第2 条第2 款肯定了该罪未遂形态,即“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 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定罪处罚”,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3]
本文认为,从理论上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未遂犯。这就是生产伪劣产品罪未遂的解答。
2017-07-19 09:38: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