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异夫妻,对于孩子拥有同等的抚养权利和义务。对子女的探望中,是亲权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
2、所谓探望,是指孩子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享有的探望性探视或者是逗留性探视其子女的一项权利。探望子女的方式根据时间长短 是否过夜等,通常也就是分为探望性和逗留性两种。探望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一旦确定即受到法律保护。权利人行使该项权利,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婚姻法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 ,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
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探望权被终止的原因,只能是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例如探望者患有传染性疾病 吸毒等,但直接抚养人再婚 迁移 其他亲属的抵制等均不能作为终止探望权的理由。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 扶养费 赡养费 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作为探望权受到侵害的一方,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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