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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第三十七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这两项权利其实也是演唱会组织者的相应义务。
1、表明表演者身份
即表演者对其表演行为所享有的表示姓名的权利,类同于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署名权。艺术形式五花八门,不同艺术形式的演出表示表演者姓名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作为演唱会的组织者表明表演者身份一般有如下几种形式:(1)在演出广告、宣传栏、节目单或文艺刊物刊登的剧照上标明表演团体名称和演员的姓名;(2在节目表演之前由主持人介绍表演者的姓名……等。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表演形象是由表演者所表现的艺术形象,而不是表演者的本来形象,法律保护表演者的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形象是表演者表演的效果表现,表演形象如何完全取决于表演人,本身不存在被谁歪曲的问题。但该表演形象被固定下来,并利用一定手段使之再现的时候,就存在着被歪曲、变更的可能性,如果被歪曲、变更的表演形象被人传播、利用,就侵犯了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三、组织者不能随意使用演唱会的现场表演
在演唱会现场,我们随处可以看到摄象机在现场摄录,我们也经常可以在市面上买到现场演唱会的录音、录象,现在有的演唱会还可以在网上看现场直播。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演唱会组织者当然享有的权利,一定要预先一一取得每个表演者逐项许可,不能漏了一个演员,也不能漏了一项权利,否则成为被告就成冤大头了。支付词曲作者的报酬也是直接支付到音著协。报酬支付标准,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一般由演出组织与著作权人协商。音著协自己制定了个标准:“按照每场演出应售门票价总额的2.5%预付保底音乐作品著作权使用费,演出主办单位在演出结束后30天内向音著协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进行结算。”音著协虽然是民间机构,其制定的标准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但是音著协作为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机构,全国仅此一家,这个标准一般来讲只有接受的份。
以上是关于歌手演唱会唱无著作权歌曲被罚的回答
2017-07-04 07:1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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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其中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或拘留,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拘留。
以上是关于歌手演唱会唱无著作权歌曲被罚的回答
2017-07-04 07:0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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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来的中国歌坛上,其他歌手唱红原唱歌曲的事情屡见不鲜,如王菲唱红了李健的《传奇》,林有嘉唱红了萧煌奇的《你是我的眼》,旭日阳刚唱红了汪峰的《春天里》……不少成功的翻唱都让原歌越来越红,但接踵而来的,便是“汪峰禁唱”等一连串维权事件。公开翻唱他人的原唱歌曲是否意味着侵权呢?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由此可见,歌曲也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第37条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践中一般掌握为公益表演翻唱节目,如果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选秀节目并非公益节目而是商业节目,电视台录制该选秀节目、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播出,既是现场表演又要经过广播信号的输出,涉及到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应当取得授权并付酬。可见别人的歌可以翻唱,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了,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第48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翻唱者在商业性演出中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向其支付报酬。有关的演出组织者(如电视台)组织演出,则应由该组织者与著作权人商谈许可事宜。
2020-12-24 19:02: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