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刑法第 115 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刑法第 236 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刑法第 238 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刑法第 263 条定罪量刑。
故意伤害罪通常被认为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其主要特征是:第
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主要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故意地直接指向他人的身体健康,即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不会改变其故意伤害罪的性质。第
二,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能是致人死亡。第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并不会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第
四,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必须满足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的条件体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引起了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导致他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主观方面的条件体现为: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上持有故意心态;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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