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受害人,2017年5月11日被3人打伤,次日派出所以行政案件受理,后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二级,6月15日转为刑事案件立案,现派出所处理不积极,可否自诉?如何代理?
故意打人致伤应当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一般伤害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营养费,如果可以评残的话,可以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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