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马上要在一家军工企业离职,据说要签保密竞业协议,我在保密竞业禁止协议怎么签的呢,注意事项有些什么?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时,就与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生存权形成了冲突,为平衡两者权益,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是最好的方式,也是合同对等原则的体现。目前,很多企业忽略这个问题,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故意不约定补偿金,意在通过零成本达到竞业限制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此项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认定此种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虽然其内容缺乏经济补偿金的内容。并且,在协议有效的基础上,还赋予劳动者追索补偿金具体数额的计算依据,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并且此平均工资的30%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作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此项主张,一般法院给予支持。
除此之外,法律赋予劳动者对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用人单位不履行补偿金义务时,达到三个月期限。劳动者将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将失去了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约束力。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负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当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义务的同时,也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换言之,用人单位必须以支付补偿金为代价,换取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很多用人单位没有真正理解竞业限制的法律意义,盲目地与全体或者绝大部分劳动者签订“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并且没有去区分劳动者岗位类别,有无签订此协议的必要。《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约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对应的义务。而用人单位任意性的与全体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将会使用人单位承担巨大的成本;同时,由于绝大部分劳动者不需要竞业限制来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价值,使得用人单位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即“仅有投入,未有回报”。所以,盲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于用人单位有弊无益。
这是保密竞业禁止协议的相关情况。
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对与特定的经营内容有关的特定人的某些行为予以禁止的一种制度。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负有不从事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的竞业禁止义务所作的规定。
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此类协议通常用于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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