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现役军人。我跟我那口子结婚两年半。婚后在生育、工资、家庭、生活,等等方面产生了重大分歧矛盾,婚姻无法继续,矛盾愈来愈大。 后来经过多次协商,今年5月3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同意给女方8万元,并在签订离婚协议当天支付了女方4万,但现在女方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我想要上诉离婚,婚姻续存期间没有购买房子车子,没有生育子女,但其中涉及到共同财产(工资收入)分割的问题。 涉及到相关的花费有:结婚花费8万元是由我全部承担的;请客时收到的红包5万元,全部在女方手中。在考虑共同财产分配的时候能否把这计算进去? 另外,女方的姐姐向我们借款10万元,借据上明确说明向我和女方借款10万,这笔钱已经归还到女方手中,我没有收到一分钱,我手上只有借据的复印件。复印件能否起到作用,我当如何主张自己权益? 上诉的时候法院需要出具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明,应当如何证明?离婚协议的签订可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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