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屋建造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解答如下:
1、于未对居住使用造成严重影响,可先进行房屋的交接,然后再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赔偿损失,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2、合同履行中,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甚巨,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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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农村住宅建设质量不达标,赔偿追索应依约进行。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和赔偿金额的,按协议执行;未明确规定的,应赔偿整改导致的延期交房损失;质量问题严重无法整改的,责任方需承担退房损失。确保农民权益,严格追究责任。
律师解析 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理应承担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具体的方式有三种: 1、修缮或翻建; 2、减少工程价款; 3、赔偿损失。 如果施工方承担责任,建房户还是要付相应的工程款的。 按照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律师解析 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理应承担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具体的方式有三种: 1、修缮或翻建; 2、减少工程价款; 3、赔偿损失。 如果施工方承担责任,建房户还是要付相应的工程款的。 按照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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