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不用做婚前财产公证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该房屋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该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很多人在离婚时都提到过“离婚时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多分财产”的问题。而且几乎所有的当事人都自认为法律一定有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的规定。然而这样的认识并不是完全正确。下面就不同的“过错”分别说明:
1、一方有婚外情的,一般不影响财产分割。一般情况下婚姻一方在婚外寻找更适合自己的异性或提出离婚请求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只可能存在道德意义上的过错。但是这个权利不能对抗和突破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如果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则有权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2、一方有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的,不影响财产分割。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属于一方的个人行为,不直接侵害另一方的权益或侵害不明显,这些过错应当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
3、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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