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那么当股东出现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要确定纠纷的源头,是利润分红导致的还是关于未来经营战略分歧导致的。
其次要梳理目前的原始股权结构,了解股权的作用。股权最基本的三项权利就是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分红权。若无事先其他协议约定,分红权按照原始股权比例进行分红。
利润分成导致的问题纠纷最容易解决,因为存在约定,分钱多分钱少按照事前约定或者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如果是经营战略出现分歧,则需要明确在原始股权结构中谁是主导人。
在股权方面,占股67以上成为绝对大股东,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超过23投票的所有决定都可以生效。占股51为相对大股东,一般性的方针战略相对大股东同意便可以实施推进。
但是很多公司开始的时候,几个人股权均分,为了保证每个股东利益,利润分红均分,但是无意中把经营权也分了下去,公司后期发展成熟,如果在经营战略方面发生分歧几个人无法敲定,则很可能出现公司僵局,只有通过诉讼甚至解散公司解决纠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公司法》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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