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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立案认定的程序

黄** 黑龙江-鹤岗 刑事辩护咨询 2021.05.20 09:59:19 302人阅读

非法拘禁罪立案认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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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第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第二,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第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第四,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第五,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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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10:01:1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4、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导致被拘禁人自杀,情节严重;5、非法拘禁、死亡的,或者实施殴打,或者精神失常的,造成被拘禁人轻伤、死亡;7、侮辱、非法拘禁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自残造成重伤,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虐待行为的;3;6、重伤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易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相混淆。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不以该债权债务民法意义上真实自然存在为必要),那么一般可以认定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则一般认定为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正确划分“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范围,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财物型绑架罪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索要合法债务。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确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行为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就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在力图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因为采用了非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这是比较典型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判别认定。 第二,索要非法债务。这在以往的司法实践和学术理论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下发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也就此平息了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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