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案争议的实质隶属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进行确权,确权成功的,宅基地(使用权)就能拿回去,否则就拿不回去。从所介绍案情分析,因他人已建好了房,这最少说明争议人(询问人)无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据,而争议人又想争得土地使用权,所以本案争议的实质应当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土地管理法》第16条限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商量解决;商量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置。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所以,当事人应当先请求乡镇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该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对政府的处置决定不服的,能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如果经政府处置,确认土地使用权隶属争议人,且建房人无合法的准建手续,那么争议人就能够拿回宅基地使用权,甚至可能拆迁另一方的建筑、赔偿损失。
专业解答惠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四条【管理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本市、县宅基地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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