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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征用土地补偿多少

谷** 辽宁-本溪 征地拆迁咨询 2021.05.19 06:24:29 490人阅读

河北省企业征用土地补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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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但有时公布的标准极低甚至不公布补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村土地的征收进行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如不公布补偿标准,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政府公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的补偿加上安置补偿费之和一般按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20倍到30倍来计算,全国平均每亩地大约5-6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另外计算。有些地区可能更高,看当地经济发展水平。
3、但通过按此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也不能满足当地生活水平的,如果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律师需要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直辖市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各地标准不一。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查询、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不得挪作他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根据社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省、经济发展水平;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参考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自治区。市,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但是,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自治区,经省,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自治区,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对于河北省企业病退怎么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办理病退的必须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省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方可办理退休(退职)待遇的审核审批手续。而且还要严格控制数量,各地当年办理病退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正常退休人数的5%,具体控制数额由省劳动保障厅下达。
1、鉴定程序

1)县(市、区)属企业病伤职工的鉴定程序:
①由企业劳动鉴定组织提出鉴定意见,县(市、区)劳动鉴定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②由市劳动鉴定机构做出复审意见;
③报省劳动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

2)市属企业病伤职工的鉴定程序:
①由企业劳动鉴定组织提出鉴定意见;
②由市劳动鉴定机构做出审核意见;
③报省劳动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

3)原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鉴定全部直接报省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其鉴定程序是:①由企业劳动鉴定组织提出鉴定意见;②由企业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不在河北的直接报省)提出审核意见;③报省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4)除原行业统筹以外的企业和省属企业病伤职工的鉴定程序是:①由企业劳动鉴定组织提出鉴定意见;②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③直接报省劳动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其中没有省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也可以先报所在市劳动鉴定机构初评,然后再由所在市报省。
2、病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各级劳动鉴定机构的鉴定收费必须按照冀价行费字[1997]第8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①持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②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③鉴定费标准:每人每次80元。(
1)病伤职工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县(市、区)劳动鉴定机构留取鉴定费每人次50元;市劳动鉴定机构留取鉴定费每人次15元;省劳动鉴定机构留取鉴定费每人次15元。(
2)病伤职工属于市属企业或除原行业统筹以外的企业和省属企业报市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复审的,市劳动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每人次40元;省劳动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每人次40元。(
3)病伤职工属于原行业统筹企业和省部属企业直接报省劳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省劳动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每人次80元。鉴定的表格一律填写冀劳鉴[1994]1号文附表2《职工因病与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统一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4级执行,以后国家发布新标准时,改按新标准执行。对经劳动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填写《河北省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退职)审批表》(附表四),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当地市劳动部门复审后报省劳动厅审批。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及直接报省审批退休的和省属企业,报批程序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人员方式办理。五、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一律按国发[1997]26号、冀政[1998]1号文件规定的新计发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动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如有发现,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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